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相 對 人  賴浩敏
相 對 人  鄭玉山
相 對 人  陳朱貴
相 對 人  劉承嶽
相 對 人  沈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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