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70號
原 告 王智麗
訴訟代理人 曾春國
被 告 江昆諭
被 告 陳香梅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勝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70號
原 告 王智麗
訴訟代理人 曾春國
被 告 江昆諭
被 告 陳香梅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