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武忠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住址以及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 許王泯泯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被繼承人
  許王泯泯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訴之聲明有關「按繼承比例」,被告之繼承比例為何?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地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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