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武忠 等人之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住址以及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 許王泯泯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被繼承人
許王泯泯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訴之聲明有關「按繼承比例」,被告之繼承比例為何?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地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