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04號
原   告  陳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邦來 間請求給付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來間請求給付報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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