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丁○○
亥○○子○○丑○○宇○○玄○○宙○○癸○○酉○○寅○○己○申○○未○○巳○○丙○黃○○午○○庚○○天○○地○○戊○○辛○○辰○○壬○○卯○○甲○○兼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