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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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 林文宗 即詠易工程行右原告與被告統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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