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4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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