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之2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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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1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406,689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67,3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5,743元,扣除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依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免納之裁判費44,65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1,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5月28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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