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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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