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