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
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被上訴人甲○○
戊○○丁○○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