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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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家進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1日將其收押,並分別裁定自94年611日、8月1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各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