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13號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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