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