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複?代理人?天○○被告癸○○?住桃園縣??????壬○○?住桃園縣??????巳○○?住台北市○○區○○里○鄰○○街○○○號??????卯○○?住桃園縣上四人訴訟代理人甲○○??????午○○???????辰○○?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0樓??????乙○○○?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亥○○○??????戊○○?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庚○○?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辛○○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戌○○?住桃園縣蘆竹鄉外社村外社49之2號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子○○?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酉○○被告?未○○??住桃園縣八德市○○里○○街○○○巷○弄???????????10號??????丑○○?住桃園縣八德市○○里○○街○○巷○○弄???????????19號兼訴訟代理人寅○○?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申○○?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頁主文第二行關於「二七二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七二之二」、第十一頁附表中關於「 許界益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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