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高蕋 監護人 王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陳俊翔 律師被告 邱馨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3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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