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李沿瑾 被告 趙俊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李沿瑾對被告趙俊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迄今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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