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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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相對人 張禎珊
張珍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禎珊、張珍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 張連弟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2樓,已於民國105年8月2日死亡)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連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連弟之債權人,張連弟於民國105年8月2日死亡,惟張連弟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張禎珊、張珍瑄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19096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9096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張連弟死亡,其為張連弟之債權人,且本院亦查無受理被繼承人張連弟之相關前案紀錄,可認相對人並未拋棄繼承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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