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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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文選任辯護人李冠衡律師
張韶庭律師 蔡育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