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債權人乙○○
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 陳建成 對債務人丙○○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乃有代位行使之意,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丙○○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