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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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松旺
上列抗告人與 陳合家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
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
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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