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空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可按,因其上之安非他命已無從與該物品分析剝離,應視同毒品,核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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