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縣○○鄉○○○路○○○號「風雲網際網路」店負責人,明知「風色幻想SP」、「風雲」電腦遊戲軟體係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詎其竟意圖營利,於不詳時日,將其購買之前開合法軟體(限家庭使用)重製入其經營之前開「風雲網際網路」店電腦主機內,再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四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人把玩,藉此牟利。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適有顧客 王泓傑 在店內把玩「風色幻想SP」遊戲時,經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