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О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О八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消費借貸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一十四萬一
千四百二十五元,約定清償期限為退休時一併還清借(欠)款債務,未料屆期不
為清償,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被告退
休之相關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牛慶國
法 官 陳文正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