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林淑貞 被告 鄭傑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鄭傑濚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固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製作
100年度偵字第228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然該案迄至
100年11月11日為止仍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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