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吳奕煬
被 告 黃中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65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