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755號
原   告 邦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明子
訴訟代理人  古景友
被   告  蔡易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下同)104年度中簡字
第135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乃於104年6月15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原告於104年8月27日具狀以兩造間已無繼續訴訟必要而
撤回起訴,且經被告在同一書狀簽名同意撤回,有該民事聲
明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顯然本件訴訟亦無繼續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