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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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桂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內關於「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內關於「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之記載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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