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理人 蔡尚憲 上列聲請人對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代理人蔡尚憲之委任狀。
二、 林世勳 律師同意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解散後迄今,是否有法定清算人?章程是否有訂定清算人?若無,是否有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或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是否曾選任臨時管理人?並檢具資料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