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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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泓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敬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7,33
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