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 王量之 承受
王仙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王量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訴人之聲請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對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王量之承受訴訟人)王仙銘應送達之文書,准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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