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陳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太太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相對人楊太太住宅漏水一事,聲請調
解等語。
三、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上未載明相對人楊太太之姓名,嗣經本
院分別於於107年11月19、108年1月18日日函請聲請人於文
到3日內補正相對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予裁定駁回;而
該通知已於107年11月22日、108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此部分
調解之聲請亦難認為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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