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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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庭後有新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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