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原 告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被 告 異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學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庭後有新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