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張嘉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2月19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035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
加以管教。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12日20時16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市○○路○段○○○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其自承於上揭時地攜帶其所有類
似真槍之玩具槍等語。
㈡證人 林有勝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照片5張、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之罰鍰;供違反
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
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第22
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所攜扣案類似真槍
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真偽,此觀諸上開
扣押物照片至明,且被移送人辯稱攜帶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是無聊打發時間用等語,亦尚難認此係正當理由,是被移送
人此部分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是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要件相符,堪以認
定。
四、被移送人張嘉升係00年00月00日生,有被移送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據,其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減輕處罰,並
於處罰執行完畢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
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係
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
據其自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
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