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張羽堂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
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羽堂與被告環球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3,183元(資遣費26,466元+預告期間工
資26,667元+職業災害補償及醫療費73,513元+勞工退休金
提撥36,537元=163,183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惟其
中請求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
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27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暫免
裁判費500元=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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