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達成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錦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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