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02號
原 告 和諧創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琬瑜
被 告 林恩麗
王吳初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和諧創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出
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與積欠租金合併計算後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
年1月4日交與原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