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偲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金龍
郭憲紘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