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埔里簡易庭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本院答詢表2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1紙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