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7月間起至86年1月間止(聲請書誤載為86年1月間),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㈡字第54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86年度偵字第5983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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