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96弄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0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於96年2月1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