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股票│1│107││├──┼────────────┼──────────┼────┼───┼────┼───┤│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股票│1│330││├──┼────────────┼──────────┼────┼───┼────┼───┤│004│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股票│1│1000││├──┼────────────┼──────────┼────┼───┼────┼───┤│005│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股票│1│161││├──┼────────────┼──────────┼────┼───┼────┼───┤│006│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股票│1│252││├──┼────────────┼──────────┼────┼───┼────┼───┤│007│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股票│1│860││├──┼────────────┼──────────┼────┼───┼────┼───┤│008│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股票│1│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