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026號聲請人實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0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復華商業銀行│95年6月25日│49,671元│AD三二一四六四│││1│司│南崁分行│││四││└─┴─────────┴─────────┴───────────┴────────┴────────┴──┘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