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 連義賢
屈冠名被上訴人 林嘉宏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