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趙寶青 被告 于康 儷上列被告 于康儷 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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