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耀海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為保證後獲釋一節,有本院10
5年刑保字第7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茲因被告於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66號侵占案件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當庭告知庭期之訊問筆錄1份、本院拘票暨報告書2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紀錄表1份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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