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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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9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W耕一
被 告 陳煥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
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