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禹傑
被   告  宇曦 國際交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契約書第7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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