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2號聲請人 江柏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聖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系爭本票提示日(發票日前之提示於法不合)。㈡確認請求事項載明相對人「 張惟傑 」是否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