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904號聲請人甲○○原名 詹淑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瑞祥┌─────────────────────────────────────────────┐│股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9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1│3000│││││4││││├──┼──────────────┼──────────────┼───┼────┼───┤│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1│300│││││4││││├──┼──────────────┼──────────────┼───┼────┼───┤│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0NX0000000│1│108│││││3││││└──┴──────────────┴──────────────┴───┴────┴───┘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