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路○段○○○巷○○弄○○○號,有戶役政連結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德盛